侯惠如律师,法学学士学位,律师协会会员,贵州宜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,执业证号:14401201311092057,执业以来,成功代为办理了大量各种类型案件,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,主要办理案件类型有各类民事案件、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侯惠如律师
手机号码:18076110031
邮箱地址:1726669466@qq.com
执业证号:14401201311092057
执业律所:贵州宜格律师事务所
联系地址:毕节市七星关区万晟阳光城商住楼1单元4-25宜格律师事务所
一、首先应协商补充
《合同法》有关规定:合同生效后,当事人就质量、价款或者报酬、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可以协议补充;不能补充协议的,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。
二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,当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,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:
1、购销合同
购销合同约定了交货地点的,以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。如果没有交货地点的,按照交货方式确定交货地点。例如在对方的营业地交货的,就以对方的营业地为合同的履行地。如果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和合同中约定的地点不同的,以实际履行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。
2、加工承揽合同
加工承揽合同,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。
3、租赁合同
财产租赁合同、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的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。
4、给付货币
给付货币的,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的履行地。
5、不动产
交付不动产的,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。
6、借款合同
指和银行借款的合同,以贷款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。
当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的时候,双方可以协商补充,不能补充协议的,按照上述合同类型有关规定来确定合同的履行地。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其实与管辖的法院有关。万一出现了合同纠纷,只有确定了合同履行地,才能确定管辖的法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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